河北一法院變更被告人羈押期限:系"上級機關要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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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張疑似“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”在網上熱傳。大白新聞註意到,該通知書在理由一欄寫到“因向上級機關請示(按上級機關要求)”。

如果這張“變更羈押通知書”屬實,那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嗎?法學專傢彭新林在接受大白新聞采訪時表示:變更羈押期限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。如果這份文件是真的,其向上級請示的說法並不是法定理由,用這種依據來變更羈押期限是違法的,應該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。

法院出具“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”留多處空白

據瞭解,網傳“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”編號為“(西法)變字【2017】1號”,其出具時間為“2017年6月13日”,出具單位是“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”。此外,通知書還顯示,此通知是“第三聯 在押人員留存”。

網傳“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”正文顯示——

邢臺市第一看守所:我院正在辦理的韓某某尋釁滋事案件,涉案被告人韓某某,(性別女,1974年6月12日出生),因向上級機關請示(按上級機關要求)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___條之規定,經___批準(決定),不計算其羈押期限。

現羈押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___年___月___日。

大白新聞註意到,該通知書顯示:變更羈押理由為“向上級機關請示(按上級機關要求)”,還有“不計算其羈押期限”等說法。此外,其所依據的法律條款處和羈押期限截止日期處均為空白。

法學專傢:通知書存嚴重問題有損司法公信力

帶著疑問,大白新聞今日(8月20日)下午采訪到瞭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、研究員,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。彭新林稱,“從規范執法的角度來看這是存在嚴重問題的,一個這樣的通知書是有損司法公信力的”。

彭新林表示:第一,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的問題是很明顯的。其中,變更羈押期限涉及到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一些人身自由,這些基本的訴訟權利,而“向上級機關請示(按上級機關要求)”這個不是法定理由。

第二,這份文件是法院出具的,也就是說案件已經到瞭審判階段。而一般的案子審結是有期限的,有特殊情況才可以延長。但是它這個通知書經誰批準都沒寫,按道理應該寫經邢臺中院批準,也就是它的上級機關。

第三,彭新林還表示,“這份通知書在形式上存在較大問題。一是變更羈押期限依據刑訴法哪一條沒有註明,二是羈押期限截止日期也沒有。”“從規范執法的角度來看,它違反瞭執法規范化要求,這樣的通知書是有損司法公信力的,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不利的”。

此外,彭新林還指出,變更羈押期限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。如果這份文件是真的,其向上級請示的說法並不是法定理由,用這種依據來變更羈押期限是違法的,應該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。

2014年3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曾出臺瞭《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的通知》。在通知的“羈押期限變更通知范圍”部分中,規定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:

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;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、審查起訴期限、審理期限的;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,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;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,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。

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;因精神病鑒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;審理過程中,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;死刑復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為同一法院,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;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。

台中二手餐飲設備買賣當事人因“尋釁滋事”被判2年有期徒刑

8月20日,大白新聞聯系到瞭韓某某的代理律師——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常伯陽律師。並拿到瞭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6)冀0503刑初21-1號(韓某某案)判決書。

常伯陽律師提供的一審判決書

判決書顯示:韓某某,邢臺市人,河北韓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。2015年9月17日因尋釁滋事罪被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0月21日被執行逮捕。2016年2月6日被橋西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,6月13日決定逮捕,12月19日被執行逮捕。

常伯陽律師提供的一審判決書

判決書顯示,“經審理查明,2014年9月,被告人韓某某曾在邢臺橋西程超梅口腔診所修補牙縫,並因此與該診所的劉某某產生糾紛,後雙方因為賠償一事協商不成而產生矛盾。”

“2015年7月,韓某某將此事告知張某某,並讓其教訓一下劉某某。2015年8月中古設備收購1日,張某某聯系到劉某某等3人,於當日進入程超梅口腔診所並無故砸壞診所內部分物品,並對診所內的劉某、劉某某隨意實施毆打。”

判決書稱,“經鑒定,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,被損壞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784元。事後,張某某將此情況告知瞭韓某某,韓某某於當晚在邢臺市橋西區山海匯飯店對四人進行瞭宴請。”

常伯陽律師提供的一審判決書

最後,法院認為“綜上,被告人韓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因治療牙齒與他人發生糾紛,不能采取正當的方式解決……被告人韓某某的行為擾亂瞭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,已構成尋釁滋事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”

依照有關規定,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“(2016)冀0503刑初21-1號”判決:“被告人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。”

另外,根據常伯陽律師提供的“刑事上訴狀”顯示:上訴人韓某某不服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“(2016)冀0503刑初21-1號”刑事判決書,已依法提起上訴。上訴人及辯護律師認為: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,適用法律錯誤。


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。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,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。羈押期限,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。羈押期限包括:偵查階段、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。




本文來源:大白新聞 作者:張喜斌 劉姝蓉

責任編輯:黃傢第_NNB64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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